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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引進

金年会娱乐首页高層次人才引進和管理辦法
來源: 發布日期:2014/07/10 點擊量:

金年会娱乐首页高層次人才引進和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學院黨代會确定的發展目标和戰略任務,進一步提升師資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核心競争力,促進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引進的原則

(一)根據學院師資隊伍總體發展目标和專業建設的需要,有計劃地引進高層次人才。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優化師資隊伍結構相結合,充分考慮學曆、年齡、學緣等結構,形成科學合理的教學科研團隊。

(三)剛性引進與柔性引進相結合,建立靈活多樣、規範高效的高層次人才引進機制。

二、引進範圍及條件

(一)範圍

1.知名專家、學者;

2.正高級職稱人員;

3.高級管理人才、高技術技能人才;

4.博士。

(二)條件

1.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高尚的職業道德,有為學院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奉獻的精神,身體健康;

2.适應學院專業建設的需要,有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有較強的指導專業教學、實習實訓的技能,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

3.高級管理人才為在行業(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且在本行業(企業)技術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知名度的管理人才;高技術技能人才為掌握精深專門知識,具備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實踐中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的技術技能型人才;

4.正高級職稱人員、高級管理人才、高技術技能人才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博士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業績突出的,年齡可适當放寬。柔性引進人員不受年齡限制。

三、引進方式

1.調入。對于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學院負責申請增人編制,并與其簽訂相關協議。

2.柔性引進。對于暫不正式調入的高層次人才,學院根據具體工作任務與其簽訂柔性引進協議。高層次人才按照協議規定定期到學院從事教學、科研等工作,為學院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務。

四、相關待遇

(一)正式調入高層次人才的待遇

1.知名專家、學者

(1)一次性提供住房補貼及安家費30—50萬元;

(2)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工作室(實驗室),配備科研助手;

(3)配備适合其工作需要的辦公設備;

(4)根據持有項目提供科研啟動經費10—20萬元,科研經費使用按照學院規定執行;

(5)享受每月1000元的專家津貼;

(6)授予“專業帶頭人”稱号;

(7)到學院後按專業技術職務兌現相應等級工資。

2.正高級職稱人員、高級管理人才、高技術技能人才

(1)一次性提供住房補貼及安家費10—30萬元;

(2)根據持有項目提供科研啟動經費 8—15 萬元,科研經費使用按照學院規定執行;

(3)配備工作室和适合其工作需要的辦公設備;

(4)優先選拔為專業帶頭人,完成考核目标後享受專業帶頭人津貼;

(5)正高級職稱人員到學院後按專業技術職務兌現相應等級工資;高級管理人才、高技術技能人才到學院後按副高級聘用。

3.博士

(1)一次性提供住房補貼及安家費10—20萬元;

(2)根據持有項目提供科研啟動經費5—10萬元,科研經費使用按照學院規定執行;

(3)配備工作室和适合其工作需要的辦公設備;

(4)享受每月500元的博士津貼;

(5)優先選拔為骨幹教師,完成考核目标後享受骨幹教師津貼;

(6)具有副高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到學院後專業技術職務高聘一級,聘期兩年。

4.高層次人才配偶如需幫助解決工作的,學院将在上級政策允許範圍内積極協助解決。

5.如高層次人才配偶符合學院高層次人才引進條件,可享受相應标準的科研啟動經費和相應标準50%的住房補貼及安家費。

6.對外地市來學院應聘者,學院負責報銷一次往返車(船)票。

7.特殊情況由學院研究決定。

(二)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待遇

學院積極創造條件,吸引高層次人才通過聘用方式指導教學和科研工作,其工作任務和待遇由學院與其在協議中約定。

五、引進程序

(一)人事處根據學院事業發展和專業發展情況,結合部門申報的需求計劃,制定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并報學院審批;

(二)人事處對外發布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

(三)用人部門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

(四)人事處組織應聘人員試講(考察);

(五)學院學術委員會研究評定;

(六)院長辦公會研究通過;

(七)人事處報上級部門審批。

六、管理與考核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實行院、系兩級管理和考核。學院進行宏觀管理,督促用人部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高層次人才在受聘期間,應履行相應崗位職責,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和工作目标,并接受相應的考核。凡考核不合格、有弄虛作假、謊報成果者,學院将收回所給予的待遇,直至終止聘用合同或解除人事關系。

七、服務期限及違約賠償

遵照合理優惠、适度制約的原則,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須與學院簽訂服務協議。正式引進人員須連續在校服務八年。來校工作後,參加脫産學習進修超過6個月的,該段時間不計入服務期。不滿八年而要求調離學院者,違約責任按所簽訂的服務協議執行。

八、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院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二)本辦法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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